吴少博律所谈钢铁厂关停后的补偿和其他政策措施

近日,中国经济网新闻报道,我国取缔地条钢的“大限”已过。来自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威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共取缔、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600多家,涉及产能约1.2亿吨。目前相关企业已全部停产、断水断电。

彻底取缔“地条钢”,是钢铁去产能的重大成果,也是行业发展的一大利好,有力提振了广大钢企发展的信心。所谓“地条钢”,指的是以废旧钢铁为原材料,用工频、中频感应电炉冶炼的,无法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或钢材,主要为建筑用钢。其在质量、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特别是一些产品以次充好、贴牌销售,甚至进入重点工程中,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

相关企业家称取缔“地条钢”为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既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绩效,推动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又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绿色发展。

上述新闻反映出钢铁企业关停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保护。并在改善钢铁企业方面的产品质量来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说明环境污染行业的关停或拆迁已提上了日程。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业之一的钢铁行业,如何做好环保关停补偿的预期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依据其专业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吴少博律师的办案经验,提示广大钢铁行业企业主提前做好预期维护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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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评论】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钢铁行业企业主,有关“关停”阶段,如何做好为拆迁补偿的预期维权?

1、 政策趋势。

雾霾、水污染、食品安全导致的各种绝症及重大疾病的恶化。保护环境,关停部分诸如钢铁公司这样的污染企业是大势所趋。企业关闭关停是不可避免的,从停产停业损失和土地厂房补偿的角度,企业主如何能提出自己去的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的意见出来,跟关闭关停的政府主体进行实际的谈判和探讨。可以参照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理论来制定补偿的预案。

2、法律程序和关停政策的准备。

首先涉及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等这类法律都会造成中小企业关停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上述法律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及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因此对于关停是强制性的要求。

3、关停后的补偿或其他政策措施。

关停后可能是置换新的场地经营或彻底停业给予补偿。如在北京的一些钢铁企业可能会搬迁到河北的一些偏远地方经营,或缩减经营额,或者改善生产设备,或者加强环境评价的要求。做到对于环境的合理措施是基础。

对于彻底停止营业的,如何补偿,要依据每个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及该企业的前几年的营业额,及厂房设备的折旧等各项具体条件来综合考量确定。

4、专业人员的准备。

比较大的企业关停时,一般会聘请专业的律师、评估师及财会人员,对账目进行梳理,资产评估及准备谈判方案和应急预案。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帮助被拆迁人积极寻求证据、保全证据,制定维护权益的方案,并理顺企业经营关系,针对补偿文件资料提出质疑,在合适的时机进行谈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补偿,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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