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因侵权苏炳添被判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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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科技7月26日讯(记者 叶小源)据天眼查显示,近日,苏炳添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3)粤0192民初5199号。

文书显示,原告苏炳添诉称,网易公司在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题为“9秒95!苏炳添一骑绝尘!如果成功有另一个名字,那他一定叫做努力……”的配图文章,擅自使用苏炳添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商业宣传信息,侵犯了苏炳添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断开侵权链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0.5万元。

网易公司辩称,苏炳添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他人使用其肖像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案涉文章客观上对苏炳添的形象进行了正面宣传,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涉案文章不会给苏炳添造成任何精神或名誉上的损毁;原告诉请金额明显畸高。

法院审理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网易公司客观上利用了苏炳添的影响力,主观上具有宣传业务的目的,造成苏炳添肖像权受损的后果。因苏炳添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网易公司在侵权公众号中发布声明致歉,并赔偿苏炳添经济损失3000元。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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