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要闻:北京拟定共产房回购、上市新政,满5年可按“市场价”转让!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深圳共有产权住房目前还没有开始申购工作,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共有产权房关于回购、上市,计划如何规定?


(资料图)

1、共有产权满5年就可以转让所购份额,按市场价格转让

内容: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对于购买的群体,要求“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

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信息面向社会发布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买卖经纪业务。

2、结婚、离婚等,共有产权房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内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3、不可违规出租,否则将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内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4、卖了共产房,还可以买吗?可以!卖了后不计入购房记录

内容: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

5、代持机构回购共产房,再配售将重新定价,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

内容:代持机构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面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售。回购的房屋再次配售前,在保持产权份额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代持机构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对回购房屋再次配售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再次配售,同一项目房源可每两年评估一次。

通知了明确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定义、回购条件及方式,细化上市交易细则,明确变更签约主体路径,规范变更不动产权证相关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的规定。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

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共有产权住房的实际工作,本着促进共有产权住房良性循环的原则,提出回购条件及方式、上市交易细则、变更签约主体和变更不动产权证等具体要求。

(一)明确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定义。本通知所称已购共有产权住房是指购房家庭经过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包括通过申请式退租安置获得的),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明确回购条件及方式。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向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以外原因申请回购的,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区分局、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审议,经审议属于确需转让的,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

(三)细化上市交易细则。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产权人就房屋产权份额转让事宜与新购房家庭达成一致后,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四)明确变更签约主体路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签约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签约主体,家庭成员应协商一致,共同向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购房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申请变更签约家庭符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予以变更合同。

(五)规范变更不动产权证相关工作。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因离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经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不动产受让人符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变更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其他事项的规定。

一是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

二是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

三是明确代持机构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面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售。

四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家庭行使整套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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