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这些意见被采纳!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相关资料图)

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共28条,合并重复意见,实际有效意见13条。经研究,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解释9条。

部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反馈意见及建议一:

建议将第十条的内容修改为:第十条【强制变更情形】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经人民法院裁定、经人民法院制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拍卖破产企业之不动产、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市政府批准需协助办理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破产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市政府批准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转让后的土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破产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市政府批准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土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

理由:因法院裁定破产后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处置,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人民法院作为拍卖监督单位。因现破产拍卖案件中深圳法院不再出具裁定书,而由管理人与成交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鉴于法院在破法拍卖案件处置过程不出具法院裁定,而管理人作为法院授权人,代为行使法院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因此,建议第十条的内容加上破产拍卖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情形。

采纳情况:

采纳。已增加相关表述。

反馈意见及建议二:

一是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或作价出资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二是明确通过协议方式供应的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的房地产也适用于《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

采纳情况:

采纳。已修改相关表述。

11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深圳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来了!厂房、公寓等这样可转让

《转让办法》所称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产不适用本办法。

《转让办法》提出:

● 工业、新型产业、仓储、物流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堆场)、物流建筑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我市工业楼宇转让和工业区块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 商业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的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等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进行转让,其中游乐设施、旅馆业建筑、肉菜市场、会议中心等房地产限整体转让。

● 公共设施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房地产中,营利性的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调拨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质的认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 产权归政府的房地产:产权归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政府盘活存量资产需要调拨、划转、出售等转让房地产情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

关键词: 房地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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