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购房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通知表示,对2021年12月以来,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新入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核定购房资格时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缴社保视为“连续缴纳”。
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闭封控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对应缴纳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缴费。
通知全文:
各园区、镇(街)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有关市场主体和群众的纾困帮扶力度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扶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限购政策购房资格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21年12月以来,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新入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核定购房资格时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缴社保视为“连续缴纳”。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闭封控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对应缴纳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缴费。
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购房人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购房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全市无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的时间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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