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惨购房者?上海90后女孩首付745万买房,房没了倒赔490万

近日,一则上海女子首付745万元买房,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最后不但房子没了,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0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1月21日,楼市爆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这事件民事判决书,该事件终审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

事件梳理:

2020年5月27日,买房伍某、应某和卖方范某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甲方转让房屋于乙方,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伍某应当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

2020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净到手价格,不含佣金),乙方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约定伍某等同意提前交房,范某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伍某等,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伍某等。

2020年7月2日,双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伍某共计付款745万元,对此范某、应某予以确认,表示收到该款,金额没有异议。同时明确,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伍某承担了其应负的违约和赔偿责任(直接抵扣相应款项)后,剩余的已付房款可以由范某、应某退还伍某。

范某、应某实际于2020年6月左右即将系争房屋交付于伍某使用。

之后由于伍某申请办理的贷款745万元(用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发生延期,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

期间,2020年9月15日,范某、应某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和催告伍某,内容: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过户,伍某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但伍某却严重违约,至今尚有805万元未支付,希望伍某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范某、应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伍某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后同年9月30日,范某、应某又向伍某发出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明确:伍某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仍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因此范某、应某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并要求伍某搬离并归还系争房屋,偿付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和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该审判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双方买卖合同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

2、伍某搬离并归还范某、应某房屋,如逾期,则应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

3、伍某一次性偿付范某、应某违约金310万元。

4、伍某一次性偿付范某、应某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

5、在范某、应某处的伍某已付购房款745万元,应在直接抵扣上述二、三、四项被告伍某应负债务后三日内,由范某、应某将剩余部分款项一次性退还给伍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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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首付 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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