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年,开发商承诺的备案和交房却迟迟没有兑现。更让业主吃惊的是,经多方查证,该套房产早在三年前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2月1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地产商涉嫌一房二卖纠纷案件。 2014年3月19日,浙江90后女孩季某在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某楼盘以5009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地产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季某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缴纳了共计37万余元的首付款,并按开发商要求提交了银行贷款按揭材料。然而,房地产商却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未将该购房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也未通知季某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甚至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的日期也被无限期推迟。 期间,季某多次找该房地产商沟通协调,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8月,季某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后才意外得知,自己2014年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12月就已备案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 得知真相的季某随即将房地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商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过核对和审查,对原告季某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商负有如实告知原告案涉房屋真实情况的附随义务,但在与原告签订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了案涉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并备案在他人名下,以及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实,其行为属欺诈,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及被告的经济状况后,法院最终判定准予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季某已付购房款3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还应承担支付已付房款80%即29万余元的惩罚性违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