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男子欠债不还,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谁知,后来男子隐瞒房产、转让股权,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按照协议偿还债务。 最终,男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这场纠纷是从2014年开始的,颍上居民方思音因借款纠纷将黄铭亮及妻子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铭亮共欠方思音本息共计160多万元,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还款20万元,同年8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其余欠款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 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很快到了约定的第一次还款的日子,但是黄铭亮并未还钱。2014年8月,方思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向黄铭亮下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 随后,黄铭亮自书财产报告,称其与妻子仅有现居的一套住房,且已抵押给他人,他们也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按揭买的一辆车也被他人扣押。 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黄铭亮夫妻有三处房产。另外,黄铭亮还拥有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在法院调解后,他将该股份转让,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纳税凭证。 因黄铭亮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曾对黄铭亮进行司法拘留4次,共15日。之后,黄铭亮还是不愿意履行法定义务。 最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他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主审法官综合考量黄铭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黄铭亮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包含以下条件: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此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