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李某与张女士通过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共同房产归张女士所有。2016年6月,李某私自将该套房产以市价30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魏某,魏某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女士得知后便占房拒绝搬离,她和魏某都认为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并互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将支持谁的主张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本案中,张女士根据离婚判决获得了该房的所有权,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魏某在购房时,对于这些情况并不了解,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并已完成过户登记,这就符合《物权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魏某对该套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张女士应当将该套房屋返还给魏某。但李某私自卖房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给张女士,且需向张女士赔偿经济损失。 |